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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學貸款之權利與義務通知

公文主旨: 為建立學生正確信用觀念,於學生畢業離校前宣導就學貸款之權利與義務案,依說明事項辦理,請核示。
擬辦說明: 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10日臺教高(四)字第1120034625A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」第11條規定,於學生畢業離校前,向其宣導就學貸款之權利與義務,俾使學生屆期依約還款,以建立學生積極管理就學貸款之態度與能力;倘學生有還款困難,可善用緩缴貸款本息、只缴息不還本及延長償還貸款期限等還款協助措施,以維護自身權益,俾免借款逾期留有信用不良紀錄。
三、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」第11條規定如下:
(一)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,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,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,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,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;已償還者,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。
(二)學生於開始分期償還後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,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,並以八次為限;緩繳期間之利息,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:1、年收入未達前條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。2、持有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證明。
(三)學生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,於開始分期償還後,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,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,並以三次為限;緩繳期間之利息,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。
(四)學生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,如有逾期情事,應先還清逾期金額後,始得申請緩繳。
(五)學生依第三項規定申請者,所申請之緩繳期間不得中斷,於申請緩繳次數屆滿前,仍有緩繳需求,並經向承貸銀行專案申請核准者,其申請次數不在此限。
(六)前項申請,學生如有逾期情事,未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位清償者,得追溯辦理緩繳;已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位清償者,承貸銀行得暫停催理。
(七)學校應於學生在校時,持續宣導償還貸款之重要性,並於離校時,通知本人及其保證人曾貸款之金額,以協助銀行防止逾期放款之產生。
(八)學生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外,於開始分期償還時,得向銀行申請緩繳本金,緩繳期間每次申請至少一年,總計緩繳期間不得超過八年;緩繳期間之利息,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外,由學生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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